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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典型案例(四)某医院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www.yabo.com(中国)官方网站

日期:2024-06-03 05:20

  yabo官网2023年2月21日,海东市乐都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乐都大队”)依法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医院医疗综合楼存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管网压力不足且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且无法消除等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乐都大队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医院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影响系统整体运行,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且该场所属于集门诊、住院、手术为一体式医疗综合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院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医患众多且部分病患自身行动不便、疏散较为困难,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筑消防设施是在建筑物内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供人员疏散的固定消防系统和设备,在火灾预防和扑救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案中,该医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管网压力不足且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且无法消除,导致火灾状况下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依法对该医院立案查处。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本着处罚与服务并重的宗旨,采取“政府督办、行业约谈、曝光警示、信用惩戒、技术帮扶”等综合执法措施,既依法有效惩戒了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了火灾隐患,也强化了医院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了消防设施管理维护,更在卫健系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树立了行业依法履职的标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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